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6年12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2][3]。
简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
起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1] |
公布日期 | 1996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第一条是“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2][3]
参见
参考文献
- . [2021-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12-30, Wikidata Q18851452 (中文), Wikidata Q1885145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12月30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