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简称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
公布日期 | 2006年8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第一条是“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
参见
参考文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6-08-27, Wikidata Q18836127 (中文), Wikidata Q1883612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8月27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